新聞來源:本站發布日期:2015-06-09 16:56:08發布人:admin
議題《討論《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
本文轉自中國交通技術論壇討論帖(觀點全部摘錄而來,僅僅作為討論與參考)
今天道交安全法修訂議題發言挺多,觀點相當豐富精彩!很多建議是建設性的。我看可以請群里的記者朋友做成內參,上報全國人大、國務院。有機會也可請全國人大代表轉述轉交。我這里斗膽歸納幾條認為是比較重要的,但不代表所有群眾觀點和意見:(1)在總則中更加突出安全和生命的重要,而非暢通和效率;(2)希望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速度界限,特別是明確電動自行車速度上限,凡超限者納入機動車管理,必須有有效駕駛證;(3)明確道路工程設計中必須包含交通安全設計內容,重要道路交通工程方案需進行交通安全評估;(4)弱化對新建改建建筑物停車配建的強制性要求;(5)強化路內停車設置的限制性要求,明確禁止侵占人行道、自行車道施劃路內停車位。(6)明確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詳細請閱讀群言紀要
一、對修訂內容的多方面想法
我們先明確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做哪些方面的重要修改。根據我的了解,目前可能涉及到交通安全管理體制,車輛登記條件,信號燈規則,車輛安全配置等方面。大家可以先提建議,再一個一個的提。大家在框架內找需要討論的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第三章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條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第七章監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建議先對法律的目的先作充分討論。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因為我們有參與過一些商業中心區的道路交通。理念是限制道路交通,支持公共交通,但是交警說他們職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這矛盾能否在本法中有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頒布實施于2004年5月1日,已經滿滿的10年多。近年以來民間在交通安全管理、路權分配、停車管理、私家車、出租車、公交車政策方面爭議廣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本人提議:1、涉及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應當統一上升到國家強制性標準,原推薦性標準應當升級,予以嚴格的設計、設置、品質管理。2、建立健全道路建設交通安全“三同時”的法律措施,實行專業工程質量監理制度交通安全法2004年制定時,是具有足夠的前瞻性的,而相比而言,公路法、城市管理條例等落后太多,倒應該早點修訂了
新法應該加強對行人和自行車電動車用戶的約束,規范其行為現在慢行交通用戶是交通違規的主體,該問題交叉口最為突出,路段也不少,而大家之所以肆無忌憚的違規,除了法不責眾的心態外,還有就是覺得即使自己違規,機動車也不敢不讓他,因為潛意識里覺得自己是弱勢群體,只要機動車對自己造成傷害,不管誰的責任,機動車用戶都得賠償。建議在交通法修改過程中,可以增加相關條款,消除這種思想
修訂要明確城市道路的限速標準,現在沒有交通工程意義上的限速標準,也沒有解決路徑簡單地選區設計速度,既沒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也造成道路通行能力的浪費,亟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立法,雖然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應該是一大進步。問題是法是否普及全靠執法的被動性去規范行為在當前階段很不現實。另外是否是有了駕照就能開車?或者說汽車文化有待改善
這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據說是要揉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條例的內容。我覺得要針對當年爭議黃燈問題,將黃燈的表述進行調整的表述寫進去。先要把當年我們針對黃燈的修改表述寫進去
道交法的修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太廣,可能是我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在此群中舉持的話題,四月二十號我會去北京部里了解他們最新的修編進展,六月下旬計劃在上海海事大學舉辦一次道交法修編的研討會,我們計劃主要從交通工程學科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避免重蹈當年諸如黃燈的鬧劇,所以今后幾天我會將問題分解具體化,今天可不限方向暢所欲言,另外建議大家各人線下也都做一點功課,先將道交法及條例認真讀讀再參與討論
道路交通安全應該是針對所有交通參與者,當不同類型參與者之間產生安全矛盾時,是否應該有個優先考慮的級別?例如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
議題太大。,交通安全法、條例、各省實施辦法、記分標準,涉及內容和關注重點有差別。最近一版交安法修訂在2011年,各地修訂時限不等。由于一本法律很難滿足全國各地要求,有些也無法通過法律去規定,因此,泛泛的開放性討論意義不大,建議縮小議題,討論可以去發現問題提供思路而不宜功利性的去修法,如真的需要去影響法律修訂,是不是還要做足夠的延伸工作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問題,在交管系統已經展開好幾輪了。我們可以先發散性討論,最終形成一個修改目的,修改思路、修改重點、修改意見
全社會都需要認真考慮交通安全問題,從公民素質、行業管理、規劃建設、城市運營、執法水平、車輛設備等全面考慮,而不是一個所謂法律就能解決問題,需要有基礎建設,包括道德和設施、管理層面的
法律法規是系統工程,需要用系統工程思路去探討。按照系統工程方法論的思路,有三種討論路徑,時間維,邏輯維,知識維。時間維,是從此法產生的全生命周期去討論,怎么規劃此法,怎么設計此法,怎么編寫此法,到最后如何執行此法;邏輯維,是從為什么有此法,此法的每一個條目設計的初衷,每一個條目需要達到什么目的;知識維,是定義此法中每一個概念的理解涵蓋
為什么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是在機動化時代,應當以生命安全保護為首要目標,兼顧保障財產安全?大家將大陸交通事故死亡率報個真實數據來[難過
二、關于“保障通行效率”是否需要保留的爭論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支持刪除觀點:
從立法目的來講,以保護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下一個問題就是,立法決則中是否要寫入“保障通行效率”。交安法是否需要寫入暢通保障的目的?一位交通安全專家告訴我,交通事故死亡準確人數是個國家機密,完全報出來會嚇死你。我當時就傻了。因此,我覺得應該刪除原法總則中的“提高通行效率”這么一句話。刪除原法總則中的“提高通行效率”這么一句話,并不等于在交通設計、管理中不要通行效率,但不宜作為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我個人完全支持顧老師的看法!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交安法,道路運輸安全很多場合下是與道路運行效率是有沖突的,把這種有沖突的目標放在一起是非常不合適的由于人口基數大,201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計的中國道路交通死亡人數達到65225人,僅次于人口大國印度的13萬人。但是,世界衛生組織通過模型模擬而核算后,這一數字一躍飆升到27萬人,這讓中國成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高的國家
——支持保留觀點:
建議不要刪除效率這條,否則所有道路限速20公里,安全是做到了。是因為沖突才要放在一起,達到一種平衡。否則只顧安全不管效率,肯定不行。再出個道路交通效率法?讓兩個法去沖突?那更亂了改總則需要仔細考慮。交安法是個框架,由法律、條例、辦法、文件、標準、規范共同組成,這個框架要求“提高通行效率”是符合社會規則,應保留。而安全和效率問題,雖然在案例中會有沖突,但在框架里看,是社會運行規則的兩個主要目標,沒有絕對安全也沒有絕對效率,并行考慮是框架提出的要求。國外的如trafficcode里沒有這樣明確的提法,是因為法律體系區別,或者將安全效率捏入到具體條文中體現。今天這個議題太大,在于我們應用者無法從上位法、社會進步趨勢、車輛、道路、保險、執法、教育等多個方面去了解,容易被自身背景帶歪。效率安全的問題就如此,從社會進步要求來看,處理好這樣的關系是必須要提的,而從具體個案來看,總會遇到限速過低或通行效率過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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