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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68-199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完整版

新聞來源:本站發布日期:2016-12-19 13:54:12發布人:admin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代替GB5768-86)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自  1999-6-1  起執行


  目次
  前 言
  1 范圍
  2 引用標準
  第一篇 道路交通標志
  3 一般規定
  4 交通標志分類
  5 警告標志
  6 禁令標志
  7 指示標志
  8 指路標志
  9 旅游區標志
  10 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11 輔助標志
  12 可變信息標志
  13 交通標志的設置原則
  14 交通標志的構造
  15 交通標志的反光和照明
  16 交通標準的制作
  第二篇 道路交通標線
  17 一般規定
  18 指示標線
  19 禁止標線
  20 警告標線
  21 輪郭標
  22 突起路標
  23 道路平交路口標線的設置原則
  24 路面標線材料
  附錄A(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顏色規定及參考色樣
  附錄B(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漢字示例
  附錄C(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用阿拉伯數字示例
  附錄D(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用拉丁字大、小寫字母示例
  附錄E(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的構造和結構設計
  附錄F(提示的附錄) 根據最小視距M值,在道路平曲線上,確定中心實線位置的方法
  附錄G(標準的附錄) 路面標線用文字示例
  附錄H(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制作圖示例
  附錄I(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專用名詞中英對照
  附錄J(提示的附錄) 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示例
  附錄K(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中文名稱索引
  附錄L(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線中文名稱索引

  前言
  本標準是對GB 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修訂。保留了原標準中實踐證明適用的部分。在總結我國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設計、制造、施工及檢測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內外標志標線技術的發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增加了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的數量,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一般道路指路標志重新設計了道路編號標志,增加了地點識別標志、避車道標志和告示牌;城市道路上增加了天橋、地下通道標志、繞行、此路不通等標志。高速公路指路標志是針對最近十幾年來在設計、實施和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國外標志標準的新規定而增加的,如爬坡車道標志、車距確認標志、道路交通信息標志、旅游區標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及設施等。道路交通標線按功能、設置方式和標線型態進行分類,對標線的顏色和標劃方式有了更嚴格的規定。增加了很多新的標線。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標志的顏色、形狀和字符必須按本標準規定執行,道路交通標線的顏色、線條所賦予的遵行、禁止、限制等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5768—86。凡新設的標志標線應按本標準規定實施,已按老標準設置的標志標線應在其使用期限內逐步更換。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G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E、附錄F、附錄H、附錄I、附錄J、附錄K、附錄L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交通工程設施(公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久齡、唐琤琤、賈梅、雷志彬、劉會學、黃立新、李彥新、何勇、李愛民。
  本標準于1986年首次發布,1999年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分類,規定了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計、制造、設置、施工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礦區、港區、林區、場(廠)區等道路上設置的標志和標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416—1987 視覺信號表面色
  JT/T 279—1995 公路交通標志板技術條件
  JT/T 280—1995 路面標線涂料
  GN 47—1989 道路標線漆(常溫型)
  GN 48—1989 道路標線涂料(熱塑型)
  第一篇 道路交通標志
  3 一般規定
  3.1 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設施。
  3.2 道路交通標志的形狀、圖案、尺寸、設置、構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須按本標準規定執行。
  3.3 道路交通標志的顏色范圍,按GB/T 8416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3.4 道路交通標志的文字應書寫規范、正確、工整。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文字。當標志上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時,地名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用英文。
  3.5 道路交通標志的邊框外緣,應有襯底色。襯底色規定為:警告標志黃色,禁令標志白色,指示標志藍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標志綠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標志藍色。
  4 交通標志分類
  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4.1 主標志
  4.1.1 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
  4.1.2 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
  4.1.3 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1.4 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4.1.5 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4.1.6 道路施工安全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志。
  4.2 輔助標志
  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
  5 警告標志
  5.1 警告標志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
  5.2 警告標志的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5.3 警告標志的尺寸代號,如圖1所示。其邊長、邊寬的最小值根據道路計算行車速度,按表1選取。
  


  圖1 警告標志尺寸代號
  表1 警告標志尺寸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5.4 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根據道路的計算行車速度,按表2選取。
  表2 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
  


  5.5 警告標志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5.5.1 交叉路口標志(見警1、警2、警3、警4、警5、警6)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在視線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駛入路段的適當位置。
  


  警1十字交叉
  


  警2 T形交叉
  


  警3 T形交叉
  


  警4 T形交叉
  


  警5 Y形交叉
  


  警6 環形交叉
  5.5.2 急彎路標志
  向左(或向右)急彎路標志(見警7、警8)。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平曲線半徑等于或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定的一般最小半徑,及停車視距小于規定的視距所要求的曲線起點的外面,但不得進入相鄰的圓曲線內。
  


  警7 向左急彎路
  


  警8 向右急彎路
  5.5.3 反向彎路標志(見警9)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兩相鄰反向平曲線半徑均小于或有一個半徑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定的一般最小半徑,且圓曲線間的距離等于或小于規定的最短緩和曲線長度或超高緩和段長度的兩反向曲線段起點的外面,但不得進入相鄰的圓曲線內。
  


  警9 反向彎路
  5.5.4 連續彎路標志(見警10)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連續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定的一般最小半徑的反向平曲線,且各圓曲線間的距離等于或小于最短緩和曲線長度或超高緩和段長度的連續彎路起點的外面,當彎路總長度大于500m時,應重重設置。
  


  警10 連續彎路
  5.5.5 陡坡標志
  上陡坡(下陡坡)標志(見警11、警12)。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分別設在坡度大于7%的縱坡坡腳和坡頂以前適當位置。公路縱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連續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方也可設置。
  


  警11 上陡坡
  


  警12 下陡坡
  5.5.6 窄路標志(見圖警13、警14、警15)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行道或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在車行道變窄,或車道數減少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13 兩側變窄
  


  警14 右側變窄
  


  警15 左側變窄
  5.5.7 窄橋標志(見警16)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橋面寬度變窄,謹慎駕駛。設在橋面凈寬較兩端路面寬度窄的橋梁以前適當位置。
  


  警16 窄橋
  5.5.8 雙向交通標志(見警17)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在由雙向分離行駛,因某種原因出現臨時性,或永久的不分離雙向行駛的路面,或由單向行駛進入雙向行駛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17 雙向交通
  5.5.9 注意行人標志(見警18)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駕駛員發現的人行橫道線以前適當位置。
  


  警18 注意行人
  5.5.10 注意兒童標志(見警1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在小學、幼兒園、少年宮等兒童經常出入地點前適當位置。
  


  警19 注意兒童
  5.5.11 注意牲畜(見警20)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在公路上經常有牲畜橫穿、出入的地點前適當位置。
  


  警20 注意牲畜
  5.5.12 注意信號燈標志(見警2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面設有信號燈。設在駕駛員不易發現前方為信號燈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駛入一般道路的第一個信號燈控制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警21 注意信號燈
  5.5.13 注意落石標志(見警22a、b)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在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以前適當位置。使用時應根據落石的不同方向選擇警22(a)或(b)。
  


  警22 注意落石
  5.5.14 注意橫風標志(見警23)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在經常有很強的側向風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23 注意橫風
  5.5.15 易滑標志(見警24)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在路滑容易發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24 易滑
  5.5.16 傍山險路標志(見警25a、b)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在傍山險路路段以前適當位置。使用時應根據傍山險路的不同朝向選擇警25(a)或(b)。
  


  警25 傍山險路
  5.5.17 堤壩路標志(警26a、b)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在沿水庫、湖泊、河流等堤壩道路以前適當位置。使用時應根據水庫、湖泊等位于堤壩路的不同位置選擇警26(a)或(b)。
  


  警26 堤壩路
  5.5.18 村莊標志(見警27)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在緊靠村莊、集鎮且視線不良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27 村莊
  5.5.19 隧道標志(見警28)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在雙向行駛、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適當位置。
  


  警28 隧道
  5.5.20 渡口標志(見警2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設在車輛渡口以前適當位置。
  


  警29 渡口
  5.5.21 駝峰橋標志(見警30)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設在拱度很大,影響視距的駝峰橋以前適當位置。
  


  警30駝峰橋
  5.5.22 路面不平標志(見警3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路面顛簸路段或橋頭跳車較甚的地點以前適當位置。該標志可作臨時標志使用。
  


  警31 路面不平
  5.5.23 過水路面(或漫水橋)標志(見警32)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慢行。設在過水路面,或漫水橋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32 過水路面
  5.5.24 鐵路道口標志(見警33,警34)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警33為有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設在車輛駕駛人不易發現的道口以前適當位置;警34為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設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以前適當位置。


  


  警33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
  


  警34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
  5.5.24.1 叉形符號(見警35)
  表示多股鐵道與道路交叉。該符號顏色為白底紅邊。設在鐵路道口標志上端。叉形符號交叉點到警告標志三角形頂點的距離為40cm。
  


  警35 叉形符號 單位:cm
  5.5.24.2 斜杠符號(見警36)
  表示距鐵路道口的距離。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凡路面上沒有標劃“近鐵路平交道口標線”時,應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下設斜杠符號。斜杠符號共有三塊,一道斜杠的標志設在距鐵路道口50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標志分別設在距鐵路道口100m和150m位置。
  


  警36 斜杠符號 單位:cm
  5.5.25 注意非機動車標志(見警37)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在經常有非機動車橫穿、出入的地點前適當位置。
  


  警37 注意非機動車
  5.5.26 事故易發路段標志(見警38)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為事故易發路段,謹慎駕駛。設在交通事故易發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38 事故易發路段
  5.5.27 慢行標志(見警3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前方需要減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39 慢行
  5.5.28 注意障礙物標志(見警40a,b,c)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礙物,車輛應按標志指示減速慢行。設在道路障礙物前適當位置。
  


  警40 注意障礙物
  5.5.29 施工標志(見警41)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繞道行駛。該標志可以作為臨時標志支設在施工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41 施工
  5.5.30 注意危險標志(見警42)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設在以上標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險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警42 注意危險
  6 禁令標志
  6.1 禁令標志的顏色,除個別標志外,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
  6.2 禁令標志的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6.3 禁令標志的尺寸代號,如圖2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據道路計算行車速度按表3選取。
  


  圖2 禁令標志各部尺寸代號
  表3 禁令標志尺寸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6.4 禁令標志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6.4.1 禁止通行標志(見禁1)
  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通行。設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 禁止通行
  6.4.2 禁止駛入標志(見禁2)
  表示禁止車輛駛入。設在禁止駛入的路段入口,或單行路的出口處,其顏色為紅底中間一道白橫杠。
  


  禁2 禁止駛入
  6.4.3 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3)
  表示禁止各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 禁上機動車通行
  6.4.4 禁止載貨汽車通行標志(見禁4)
  表示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設在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對通行的載貨汽車有載重量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如禁止小貨車通行。
  


  禁4 禁止載貨汽車通行
  6.4.5 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5)
  表示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5 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
  6.4.6 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標志(見禁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設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6 禁止大型客車通行
  


  禁7 禁止小型客車通行
  6.4.7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標志(見禁8)
  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8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
  6.4.8 禁止拖拉機通行標志(見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設在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9 禁止拖拉機通行
  6.4.9 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標志(見禁10)
  表示前方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設在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0 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
  6.4.10 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標志(見禁11)
  表示前方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設在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1 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
  6.4.11 禁止某兩種車通行標志
  表示前方禁止標志上所示的兩種車輛通行。設在禁止某兩種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禁12為示例,表示禁止載貨汽車和各類拖拉機通行。
  注:一個標志上最多只能出現兩種車輛圖案。
  


  禁12 禁止某兩種車通行
  6.4.12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13)
  表示禁止各類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3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
  6.4.13 禁止畜力車通行標志(見禁14)
  表示禁止畜力車通行。設在禁止畜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4 禁止畜力車通行
  6.4.14 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標志(見禁15、禁16)
  表示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設在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5 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通行
  


  禁16 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
  6.4.15 禁止人力車通行標志(見禁17)
  表示禁止人力車通行。設在禁止人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7 禁止人力車通行
  6.4.16 禁止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標志(見禁18、禁19)
  表示禁止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設在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有危險的地方。
  


  禁18 禁止騎自行車下坡
  


  禁19 禁止騎自行車上坡
  6.4.17 禁止行人通行標志(見禁20)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設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禁20 禁止行人通行
  6.4.18 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1、禁22)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1 禁止向左轉彎
  


  禁22 禁止向右轉彎
  6.4.19 禁止直行標志(見禁23)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設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3 禁止直行
  6.4.20 禁止向左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4)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向右邊轉彎。設在禁止向左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在時間、力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4 禁止向左向右轉彎
  6.4.21 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5、禁26)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5 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
  


  禁26 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
  6.4.22 禁止掉頭標志(見禁27)
  表示禁止機動車掉頭。設在禁止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禁27 禁止掉頭
  6.4.23 禁止超車標志(見禁28)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動車超車。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起點。
  


  禁28 禁止超車
  6.4.24 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見禁29)
  表示禁止超車路段結束。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圖案。
  


  禁29 解除禁止超車
  6.4.25 禁止車輛停放標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設在禁止車輛停放的地方。該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杠。禁30為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標志。禁31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臨時停車不受限制。禁止車輛停放的時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0 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
  


  禁31 禁止車輛長時停放
  6.4.26 禁止鳴喇叭標志(見禁32)
  表示禁止機動車鳴喇叭。設在需要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地方。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2 禁止鳴喇叭
  6.4.27 限制寬度標志
  表示禁止裝載寬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3為示例,表示裝載寬度超過3m的車輛禁止進入。

 


  禁33 限制寬度
  6.4.28 限制高度標志
  表示禁止裝載高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為示例,表示裝載高度超過3.5m的車輛禁止進入。
  


  禁34 限制高度
  6.4.29 限制質量標志
  表示禁止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質量的橋梁兩端。禁35為示例,表示禁止裝載總質量超過10t的車輛通過。
  


  禁35 限制質量
  6.4.30 限制軸重標志
  表示禁止軸重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軸重的橋梁兩端。禁36為示例,表示禁上軸重超過7t的車輛通過。
  


  禁36 限制軸重
  6.4.31 限制速度標志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單位為km/h)不準超過標志所示數值。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禁37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
  


  禁37 限制速度
  6.4.32 解除限制速度標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結束。設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終點。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字。禁38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的路段結束。
  


  禁38 解除限制速度
  6.4.33 停車檢查標志(見禁39)
  表示機動車必須停車接受檢查。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受檢的地點。
  


  禁39 停車檢查
  6.4.34 停車讓行標志(見禁40)
  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標志形狀為八角形,顏色為紅底白字,尺寸見表3。停車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與交通量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 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c) 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禁40 停車讓行
  6.4.35 減速讓行標志(見禁41)
  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干道車輛優先的前提下,認為安全時方可續行。設于視線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標志 形狀為倒三角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字。減速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與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 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禁41 減速讓行
  6.4.36 會車讓行標志(見禁42)
  表示車輛會車時,必須停車讓對方車先行。標志形狀為圓形,顏色為白底紅圈,紅黑兩種箭頭。會車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會車有困難的狹窄路段的一端;
  b) 由于某種原因只能開放一條車道,作雙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禁42 會車讓行
  7 指示標志
  7.1 指示標志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7.2 指示標志的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標志的尺寸代號如圖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據道路計算行車速度,按表4選取。
  


  圖3 指示標志各部尺寸代號
  表4 指示標志的尺寸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7.4 指示標志種類及設置地點
  7.4.1 直行標志(見示1)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設在必須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1 直行
  7.4.2 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見示2、示3)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2 向左轉彎
  


  示3 向右轉彎
  7.4.3 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示4、示5)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4 直行和向左轉彎
  


  示5 直行和向右轉彎
  7.4.4 向左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示6)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殊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6 向左和向右轉彎
  7.4.5 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標志(見示7、示8)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靠右側(或靠左側)行駛。設在車輛必須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的地方。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示7 靠右側道路行駛
  


  示8 靠左側道路行駛
  7.4.6 立交行駛路線標志(見示9、示10)
  表示車輛在立交處可以直行和按圖示路線左轉彎(或直行和右轉彎)行駛。設在立交橋左轉彎(或右轉彎)出口處適當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轉彎行駛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轉彎行駛
  7.4.7 環島行駛標志(見示11)
  表示只準車輛靠右環行。設在環島面向路口來車方向的適當位置。車輛進入環島時應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
  


  示11 環島行駛
  7.4.8 單行路標志(見示12、示13)
  表示一切車輛單向行駛。設在單行路的路口和入口處的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12 單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單行路(直行)
  7.4.9 步行標志(見示14)
  表示該街道只供步行。設在步行街的兩端。
  


  示14 步行
  7.4.10 鳴喇叭標志(見示15)
  表示機動車行至該標志處必須鳴喇叭。設在公路的急彎、陡坡等視線不良路段的起點。
  


  示15 鳴喇叭
  7.4.11 最低限速標志(見示16)
  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時速限制。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適當位置。
  本標志應與最高限速標志配合設置在同一標志桿上,而不單獨設置。路側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上。最低限速標志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左,最低限速標志居右。
  


  示16 最低限速
  7.4.12 干路先行標志(見示17)
  表示干路車輛可以優先行駛。設在有停車讓行標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會車先行標志(見示18)
  表示車輛在會車時可以優先行駛。與禁39會車讓行標志配合使用,設在有會車讓行標志路段的另一端。標志顏色為藍底,對向來車為紅色箭頭,行進方向為白色箭頭。
  


  示18 會車先行
  7.4.14 人行橫道標志(見示19)
  表示該處為人行橫道。標志顏色為:藍底、白三角形、黑圖案。設在人行橫道線兩端適當位置。
  


  示19 人行橫道
  7.4.15 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見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車道的行駛方向。設在導向車道以前適當位置。需要時,圖中箭頭可以反向使用。
  


  示20 右轉車道
  


  示21 直行車道
  


  示22 直行和右轉合用車道
  


  示23 分向行駛車道
  7.4.16 專用車道標志
  用以告示前方車道專供指定車輛通行,不準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
  a) 公交線路專用車道標志(見示24)
  表示該車道專供本線路行駛的公交車輛行駛。設在進入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適當位置。
  


  示24 公交線路專用車道
  b) 機動車行駛標志(見示25)
  表示該道路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5 機動車行駛
  c) 機動車車道標志(見示26)
  表示該車道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6 機動車車道
  d) 非機動車標志(見示27)
  表示該道路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非機動車行駛的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7 非機動車行駛
  e) 非機動車車道標志(見示28)
  表示該車道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8 非機動車車道
  7.4.17 允許掉頭標志(見示29)
  表示允許機動車掉頭。設在允許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示29 允許掉頭
  8 指路標志
  8.1 一般規定
  8.1.1 指路標志的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
  8.1.2 指路標志的形狀,除地點識別標志、里程碑、分合流標志外,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標志的漢字采用標準黑體(簡體)。漢字高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字寬與字高相等,參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
  表5 漢字高度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8.1.4

指路標志的阿拉伯數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數民族文字的高度應根據漢字高度確定,他們與漢字高度的關系應符合表6的規定。阿拉伯數字參見附錄C(標準的附錄)。拼音字或拉丁字參見附錄D(標準的附錄)。
  表6 其他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系
  


  8.1.5 指路標志的漢字或其他文字的間隔、行距等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文字的間隔、行距等的規定
  


  8.1.6 指路標志外邊框和襯底邊的尺寸(見圖4)
  


  圖4 外邊框和襯底邊尺寸
  8.1.7 指路標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類。但有的指路標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據道路等級選擇其顏色和尺寸。
  8.2 一般道路指路標志
  8.2.1 地名標志(見路1)設在道路沿線經過的市、縣、鎮、村的邊緣處。
  


  路1 地名
  8.2.2 著名地點標志(見路2)設在道路沿線經過的名勝古跡、療養地、大橋、隧道和埡口等著名地點。
  


  路2 著名地點
  8.2.3 分界標志(見路3、路4)設在行政區劃的分界處,分界牌與行車方向垂直,或設在道路養護段、道班管轄范圍分界處,分界牌與行車方向平行。
  


  路3 行政區劃分界
  


  路4道路管理分界
  8.2.4 道路編號標志(見路5、路6、路7)
  道路編號標志的形狀為長方形。路5為國道編號標志,顏色為紅底白字、白邊。路6為省道編號標志,顏色為黃底黑字黑邊。路7為縣道編號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道路編號標志分別設在國道、省道、縣道的起點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適當位置。也可把道路編號標志放到方向地點標志中使用。
  


  路5 國道編號
  


  路6 省道編號
  


  路7 縣道編號
  8.2.4.1 行駛方向標志(見路8的a、b、c、d、e、f、g、h)指示編號道路行駛之主向。
  


  路8 行駛方向
  行駛方向標志屬道路編號標志的附屬標志,位于道路編號標志之下,設于交叉口附近。行駛方向標志為白底黑字符黑色邊框。設置示例如圖5所示。
  


  圖5 道路編號標志設置例
  8.2.5 交叉路口標志(見路9、路10、路11、路12、路13)
  8.2.5.1 交叉路口預告標志(見路9中的a、b)設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處。
  


  路9 交叉路口預告
  8.2.5.2 十字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0中的a、b、c、d)設在距交叉路口30~50m處。
  


  路10 十字交叉路口
  8.2.5.3 丁字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1中的a、b、c、d)設在距交叉路口30~50m處。
  


  路11 丁字交叉路口
  8.2.5.4 環形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2中的a、b)設在距環形交叉路口30m處,或設在對著路口的環島上。
  


  路12 環形交叉路口
  8.2.5.5 互通式立交標志(見路13中的a、b、c、d)設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適當位置。
  


  路13 互通式立交
  8.2.5.6 分岔處標志(見路14a、b)設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處。
  


  路14 分岔處
  8.2.6 地點、距離標志(見路15)預告道路前方所要經過的重要城鎮的地名和距離。地名應由近而遠,從上而下地排列。設在道路沿線,一般每經過一個交叉路口應設置一塊。如交叉路口的間隔太長,也可根據需要適當加設。
  


  路15 地點距離
  8.2.7 地點識別標志(見路16)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種重要場所的識別和指向,主要的地點識別標志有:
  8.2.7.1 火車站(見路16a)設在通往火車站的路口
  


  路16a 火車站
  8.2.7.2 飛機場(見路16b)設在通往飛機場的路口
  


  路16b 飛機場
  8.2.7.3 停車場(見路16c)設在通往停車場路口
  


  路16c 停車場
  8.2.7.4 長途汽車站(見路16d)設在通往長途汽車站的路口
  


  路16d 長途汽車站
  8.2.7.5 急救站(見路16e)設在通往醫院、急救站的路口
  


  路16e 急救站
  8.2.7.6 客輪碼頭(見路16f)設在通往客輪碼頭的路口
  


  路16f 客輪碼頭
  8.2.7.7 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路16g)設在通往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的路口。本圖為示例。使用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圖案。
  


  路16g 名勝古跡
  8.2.7.8 加油站(見路16h)設在通往加油站的路口
  


  路16h 加油站
  8.2.7.9 洗車服務(見路16i)設在通往洗車處的路口
  


  路16i 洗車
  8.2.7.10 輪渡(見路16j)設在通往輪渡碼頭的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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